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三)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