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四)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