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