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