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