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