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 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 (二) 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的; (二) 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 (三)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违规制造枪支50支以上的; (二) 违规销售枪支30支以上的; (三) 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