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一、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四条 一、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