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三、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