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五、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九条 五、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