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