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六、 损失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二十五条 六、 损失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