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七、 损失认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七、 损失认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二) 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