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