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七、 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七、 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七、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