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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