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一、
一、 二审法院判决由某区人民政府赔偿违法拆除易某某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的同时,驳回易某某要求赔偿动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易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6
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