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四、 起诉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四、 起诉与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 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 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