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