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