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