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