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三、 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