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七、 十七、 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