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