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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