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