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引用法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