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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主张责任限制的,应当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