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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