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受损害人没有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