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