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