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