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