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