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17. 17. 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