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9. 9. 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保证的人,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8. 目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