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