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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八、

八、 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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