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七、 票据背书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四十八条 七、 票据背书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