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三、 举证责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条 三、 举证责任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