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十、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七十三条 十、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