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一、 受理和管辖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六条 一、 受理和管辖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