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六十六条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