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