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八、 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六十条 八、 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八、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