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