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三、 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三、 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