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一)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