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